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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H 被盗的特点是什么,法院怎么说?

imtoken离线钱包 2023-02-01 06:45:53

窃取ETH如何定性,法院怎么说?

日前,深圳某地区法院一改以往仅认定虚拟货币中的BTC为盗窃罪的做法,也将盗窃ETH认定为盗窃罪。是因为政策变了,还是有其他依据?

今天,我们就来分析梳理一下这个判决以太币被盗,看看法院对于ETH的财产属性是怎么说的。

1、案例事实

本案犯罪嫌疑人李某为深圳A公司区块链工程师。

2019年4月,李某参与了受害单位深圳A公司和B公司共同开发的项目;他掌握了项目的私钥和支付密码。

后来,由于李某在A公司试用期内被评定为不合格,于5月从A公司辞职。

2019年6月20日,李某因对A公司不满,使用此前在其住所掌握的一个行星项目的私钥和支付密码,登录B公司在虚拟交易平台开设的虚拟账户钱包通过互联网通过他的手机,并偷走了它。某个平台的3个ETH和400万个币。

同年 7 月 15 日,被告人李立以同样的方式盗取了 4 个 ETH0.。随后,李某将被盗的 ETH 和某平台币转至其他平台账户。

根据受害单位提供的市场交易记录,涉案被盗ETH总价值超过65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已将其盗取的平台币和0.4 ETH全部归还给受害单位。

判决

以太币被盗

法院认定: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二、责令被告人李某退还受害人深圳市好某贸易有限公司553元6.99元。

2、案例研究

建立针对 BTC 的盗窃的理由

盗窃比特币可能构成盗窃罪,这是链圈和法人众所周知的事实;而盗窃、抢劫其他虚拟币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并未作为相应的财产罪予以处罚。.

比特币之所以如此特别,是因为 2013 年 12 月,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防止比特币风险”。

通知中明确了比特币的性质:比特币不是货币,而是虚拟商品。

基于对商品性质的认可,任何金融机构或支付机构均不得将比特币作为产品或服务的价格,也不得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或交易比特币;但是,普通人可以自由买卖,风险自负。

以太币被盗

因此,2013年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实际上确认了比特币是一种真实的、特定的、可以被人支配、控制和转让的财产权益。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以太币被盗,或者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持械盗窃、扒窃的,处有期徒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并处罚金。”

本罪中的“财产”,是指可以被人操纵的特定财产利益;可见,比特币是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罪中的“财物”。

相比之下,虽然其他虚拟货币实际上在市场上流通,但毕竟ICO行为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总局实施的。工商、银监会、证监会2017年9月4日。在保监会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将其定义为“非法融资行为”;

要求立即停止相关融资活动,尽快安排清算。

根据该规定,普通虚拟货币不能像BTC一样合法地获得财产属性;它只是一堆没有财产价值的数据。

这一结论在司法实践中也有所体现。这些代币在刑法中作为“财产”的价值属性一般被否定,原因如下:

(1)令牌在离开系统时会失去其特定的价值;它不是特定的。

(2)不同用户的值不同,对非平台用户没有价值,不通用。

(3)根据不同的识别方式,数值差异很大,无法衡量。

以太币被盗

ETH创始盗窃分析

那么问题来了:

1.在本案的判决中,法院以什么理由认定李某盗窃的ETH和某平台币具有刑法上的“财物”属性,从而认定盗窃罪?

2.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具体是如何确定 ETH 的财产价值的?

确定盗窃罪标的物的财产价值的法律规则是《被盗财物价格确定规则》和《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根据《被盗财产价格认定规则》第二条:

各级价格确定机构对赃物进行价格确定,应当适用本规则。

同时,本细则第七条还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确定机构不得受理。(1)被盗财物为人民币、外币、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票据等,或者其价格可以由办案机构直接确认;

...

以太币被盗

第 14 条规定:

当被盗财物具有特殊性质、专业性强,难以采用市场法和成本法时,可采用专家咨询法。在应用市场法和成本法的过程中咨询相关专家不属于专家咨询法。

此外,本规则第 15 条 (三)) 规定:

市场调整价格时,采用市场价值标准确定价值;应按下列方法计算:“……

2、流通领域的商品,按照定价授权委托书和协助函载明的价格类型,同类型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的中间价计算。

在:

(1)仅限出口商品,如无内销,按FOB价格计算;

(2)对于进口商品,国内市场同类商品的对应价格可以收取的,按价格计算;国内市场无法收取但国外市场对应价格的可以代收,基准日汇率及各项目可按国外价格考虑进口税费;

如果在国内外无法收集到同类物品的相应价格,可以通过比较质量、功能、性能和品牌等因素综合估算。

关于上述规则的具体应用,对于 ETH 的价值存在三种思考方式:一是将 ETH 识别为有价值的支付凭证或证券。

以太币被盗

在这种思路下,办案机关可以通过行为发生时的市场交易价格直接确定被盗财物的价值。

其次,即使 ETH 不能被认定为证券,作为流通领域的商品,也是按照国内外市场价格来衡量的。

第三,ETH是一种属性特殊、专业性强的商品,很难采用市场法和成本法;该值应通过专家咨询确定。

在本案中,法院遵循了第二种思路,即:ETH不能被认定为证券;在流通领域可以被认定为商品。基于此思路,法院对涉及的ETH及某平台币的价值做出如下认定。

根据受害单位提交的火币全球市场交易记录截图,2019年6月20日,ETH交易价格最高27美元0.68美元,最低26美元5.85美元. 268.$265的均价;

2019 年 7 月 15 日,ETH 交易价格高至 240 美元,低至 201 美元,均价为 22 美元0.5。根据前述《被盗财产价格认定规则》的计算方法,本案涉及的被盗ETH总值超过6000元。

所涉及的平台币的价值无法计算,因为它不是公开交易的。但因某平台币被盗,可能会给受害单位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法院在量刑时会酌情考虑。

3、写在最后

总而言之,通过这个判断,ETH的法律属性已经确定为与BTC性质相似的可交易“虚拟商品”。然而,正如本次判决中对“某平台币”的认定一样,一些所谓的“山寨币”的未来仍是未知数。

如果tolken不能在足够大的市场广泛流通,形成普遍认可的价值,那么无论在一定的小范围内炒到多高,也只能算是一堆毫无价值的数据。

文末提醒读者:法院承认 ETH 的商品属性,但不承认 ICO 及其代币的合法性。

BTC和ETH的市场规模大家都知道,就连Binance这种大平台的平台币也难以企及。或者借用官方的一句老话: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